1.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要求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四)受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查和一级注册建筑师全国考试的考务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上届委员留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十九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办事机构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十一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内分别设立监督委员会,按管理权限对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在执业中的违纪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按条例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或独立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注册建筑师协会是由注册建筑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的法规政策;
(二)制定注册建筑师执业道德规范,监督会员遵守;
(三)对注册建筑师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