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流通促进商品房销售的通知
(建房〔1995〕第277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陆续进入建成销售的高峰期。由于前几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过速,一些地区出现了商品房滞销,少数地区商品房屋空置现象比较严重。为了继续实施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保障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现就加快房地产市场流通、促进商品房销售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现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进行清理。对确实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又符合市场需求的,应采取措施促使其尽快建成投入使用。对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市场前景不好的项目,该停的下决心停下来,或收回项目,或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改变项目性质。对开发企业无实力继续开发的项目,应鼓励依法转让与有实力的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并建立公开合法的房地产项目转让渠道。
二、严格对新开项目的管理,避免盲目新开项目。对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采取招标的方式,使开发企业的开发能力与项目规模相适应,保证项目顺利进展。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先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落实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落实拆迁安置方案,避免新上项目的滞销和不能及时投入使用。
三、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商品房促销,减少开发资金的占用。对因配套设施不齐备而影响销售的商品房,应集中资金和施工力量,按规划要求抓紧配套设施的建设,使其尽快具备居住和使用条件,并辅以完善的物业管理来打开销售局面,促成交易,加快开发资金的回笼。
对部分地区暂时销售的空置商品房,可比照有关政策由政府在地价、配套等方面予以优惠、使其转化为微利房或安居工程的成本价房屋,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出售;鼓励开发企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或出租等,以减少空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