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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1、用户或群众举报的;
  2、供电企业提请处理的;
  3、上级电力管理部门交办的;
  4、其他部门移送的。
  电力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电力违法事件,可视电力违法事件性质和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紧迫程度,可依法在现场查处,也可立案处理。
  第十五条 电力违法行为,可用书面和口头方式举报。口头方式举报的事件,受理人应详细记录并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章。举报人举报的事件如不愿使用真实姓名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发现受理的举报事件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应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对明显的治安违法行为或刑事违法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应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力违法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立案:
  1、具有电力违法事实的;
  2、依照电力法规可能追究法律责任的;
  3、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第十八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电力违法行为受理、立案呈批表》,经电力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立案。
  经批准立案的事件,应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现场调查时,调查承办人应填写《电力违法案件调查笔录》。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提出《电力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及电网运行安全或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当供电企业在现场制止无效时,应当即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制止违法行为,以确保电网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应视案情可依法作出下列处理:
  1、对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未构成违法事实的,应报请批准立案主管领导准予撤销;
  2、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发出《违反电力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3、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电力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案情重大或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束后,应向上一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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