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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
 (第4号)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九日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2、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3、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
  4、负责月用电计划审核和批准工作;
  5、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6、负责进网作业电工和承装(修、试)单位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
  7、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8、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 供用电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出示《供用电监督证》。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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