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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投资和计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资铁路的建设计划按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列入控股方的基本建设计划规模,投资分别在投资各方的投资计划中安排。
  第三十条 合资铁路建设实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建设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由公司负责筹措,投资各方应积极协助。
  第三十一条 投资各方提供该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均按有偿使用,由公司办理借贷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编制年度建设执行计划,由董事会批准后施行,并分别报投资各方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资铁路的运营管理方式主要是公司自管自营,也可与铁路局或分局(公司)联合经营,或由铁路局或分局(公司)承包经营。
  第三十五条 合资铁路与国铁间的运输形式,可以商定直接运输或换票运输。
  第三十六条 合资铁路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公司向公司所在地的铁路局提出办理直通运输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合资铁路的线路、车站名称及其主要技术条件,客货营业范围、办理种别等内容。
  2、铁路局提出分界站名称,连同公司的直通运输申请报告一并上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
  3、经铁道部运输局核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合资铁路与国铁设立的分界站,按照铁路分界站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客货列车进入国铁的有关业务和数量,必须同公司所在地的铁路局签订运输协议或合同,执行国铁的列车运行图和列车编组计划,服从国铁的集中统一指挥,执行国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铁路局或分局(公司)确定联合经营或承包经营时,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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