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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
 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计[199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各合资铁路公司、铁路建设指挥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4号)以及《<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计交通[1993]2209号),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管理,促进合资铁路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规定的原则要求,在总结近年合资铁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制定了《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以予以发布试行。
  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合资铁路应运而生,不断发展。现有合资铁路必须做好规范化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合资铁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今后新建合资铁路,一律按《办法》的规定要求办理。与此有关的合资铁路统计、运输收费清算、劳动工资管理等实施细则,铁道部分项颁发执行。
  合资铁路是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加快铁路发展,振兴地方经济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深化铁路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积极探索。各单位要团结合作,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全力支持合资铁路的建设与经营,促进合资铁路的发展。

                         1996年5月31日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4号)以及《<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计交通《1993》2209号),加强和规范合资铁路管理,促进合资铁路发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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