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机械工业产品
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械科[1996]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
十四条关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推动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实施,现将《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专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机械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
十四条关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推动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属于机械工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机械工业产品,经按本办法确认符合强制性标准,并由机械工业部颁发认定证书的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已实行安全认证和实施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机械工业产品。
第三条 凡属于认定范围内的机械工业产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认定证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统一管理认定工作,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