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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机械工业部)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进并完善机电产品型号的行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型号是识别和选择机电产品品种与规格的基本标识。推进机电产品型号的标准化,对机电产品的生产使用、配套协作和维修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维护产供需各方利益的基础性措施。
  第三条 凡正式生产的和新设计开发的机电产品以及改进设计后需变更型号的机电产品,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以及一次性产品和特殊专用产品外,一般应按本办法实行产品型号注册。
  第四条 机电产品型号注册一般应以规定产品型号编制方法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依据。必要时,产品型号内可增加区别不同制造企业的标识。
  第五条 机械工业制造企业,机电产品使用、采购、销售与配套协作企业及工程建设和设计单位在拟定产品购销合同、订货协议、交货条件和配套协作条件等经济技术活动中,应采用产品型号注册的机电产品,以确保工程质量使用需要和配套要求。
  第六条 机械工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技术归口研究所承担归口专业产品型号的注册管理业务,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制订归口专业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标准,并根据技术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二)受理归口专业产品型号的注册申请并办理审核、登记和发布;
  (三)根据需要,编制有关产品型号的目录、样本和统计信息;
  (四)为企业提供有关产品型号编制的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
  (五)与相关行业协调有关产品型号工作。
  第七条 在新产品方案确定、产品设计完成后,企业通常即可申请产品型号注册。企业根据情况,也可在产品试制完成并通过技术鉴定后申请产品注册。
  第八条 企业申请产品型号注册,应填写产品型号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连同下列文件资料各一份送注册管理机构。若按产品系列申请产品型号注册,则应选取有代表性的若干个品种,提供文件资料。
  (一)产品技术鉴定书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在产品鉴定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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