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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失效]

  9.《国务院关于对全国乡镇煤矿治理整顿的安排意见》。
  第十二条 年检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经检查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为合格。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基本合格:
  1.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企业名称,有正当理由但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者;
  2.曾有超层、越深、越界开采及其他违法行为,已及时撤出和改正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资格证不齐全、不合法或过期者;
  2.超层、越深、越界开采者;
  3.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者;
  4.回采率达不到要求者;
  5.对生态环境有严重破坏者;
  6.自检表中虚报、瞒报及漏报现象严重者;
  7.伪造、转让或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者;
  8.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者。
  第十三条 对年检合格,认真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煤炭开采秩序、安全状况好,资源回收和共、伴生矿产开发利用等工作成绩显著的煤矿企业,年检组织部门要予以表彰奖励。
  对基本合格者,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
  对不合格者,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年检的方法

  第十四条 年检采用自检、全面检查及抽查的方法。
  (一)自检: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企业有关人员按年检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检,写出自检报告,填写《生产矿井年度自检表》,并报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
  (二)全面检查: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按第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组织全面检查。
  检查人员听取矿长(或委托代理人)对本单位贯彻执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资源回收、安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汇报;根据年检内容逐项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汇报及检查情况,在《生产矿井年度自检表》上签署年检结论及处理意见,报上级年检机关审查后,签署年检意见,加盖年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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