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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失效]

第二章 生产矿井的年检

  第八条 年检内容:
  (一)检查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瓦斯检测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二)检查有无超层、超深、越界、侵犯其他生产煤矿的采矿权,及擅自改变开采矿种,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检查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情况;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情况;
  (四)检查煤炭回采率达标、环境保护情况;
  (五)检查违法生产所受处罚、纠正和整改情况,及煤矿企业合法生产权的有效保护情况;
  (六)开发与煤炭共、伴生矿产的情况;
  (七)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煤炭企业填报《生产矿井年度自检表》要做到真实、全面和可靠。
  第十条 第八条规定的年检工作内容应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年检的依据及标准

  第十一条 年检工作应当依据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标准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4.《煤矿安全规程》;
  5.《矿山安全法》;
  6.《小煤矿安全规程》;
  7.《国有重点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地方国有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乡镇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
  8.《煤炭工业环境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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