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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商品饲料必须有标签,标签内容必须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商品饲料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标明商标。
  第十七条 商品饲料广告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进口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及饲料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进出口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的检疫和质量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办理。

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 国内贸易部对本系统生产与经营的饲料质量实行监督制度。国内贸易部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全国本系统的饲料质量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贸系统饲料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生产与经营的饲料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销、分装、进出口的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要求,设立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一)国家、部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承担内贸系统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
  (二)本系统省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所(站)。主要承担本地区的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有权派员到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调查了解饲料质量情况,抽检样品和索取有关质量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质量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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