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

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
 (1996年5月28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贸系统饲料工业的发展,发挥国有饲料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饲料行业管理,提高饲料产品质量,保证饲养动物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贸易部饲料工业办公室主管本系统饲料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内贸系统饲料工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饲料标准和企业规范;
  (二)对本系统饲料生产经营进行宏观调控、协调、监督、服务;负责本系统的饲料质量监督工作,发放生产许可证;
  (三)负责本系统饲料工业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组织重大项目的技术攻关及重大技术成果鉴定,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才培训,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和科研成果。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饲料工业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等;
  (五)其它有关职责。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贸系统设置的饲料工业办公室或相应的机构,主管本地区本系统的饲料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地内贸系统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并对饲料生产与经营进行宏观调控、协调、监督、服务;
  (二)负责饲料负责监督工作,发放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
  (三)负责本地饲料工业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及标准化工作,组织技术攻关及技术成果鉴定,组织技术交流及人才培训,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和科研成果;
  (四)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饲料工业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等;
  (五)其它有关职责。
  省以下内贸部门相应的主管机构负责当地内贸系统饲料管理工作,其职责可参照省级主管机构职责制定。
  第四条 凡内贸系统从事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验、进出口业务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饲料生产

  第五条 从事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生产,必须经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贸系统饲料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建厂。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