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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1996年 第3号)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已于1996年9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仪
                          1996年9月30日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中方公司”)在中国境内(试点地区)设立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中外合资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外贸公司”)。
  第三条 
  合资外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方公司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一;外方公司所占比例应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法定代表人应由中方公司委派。
  第四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前一年营业额在50亿美元以上;
  2、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三年以上,或在中国境内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
  (二)中方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外贸经营权;
  2、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额不低于1亿美元;
  3、已在中国境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合资企业3个以上,申请前三年境外企业年均营业额超过1000万美元。
  (三)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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