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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发第618号)


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计经委),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广东海关分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部先后以《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7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206号);《关于公布食糖、植物油进口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146号)和《关于公布橡胶、钢材等6种进口商品进口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286号)公布了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的公司名单(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目录见附件),为进一步明确上述文件中未涉及的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列方式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不受核定公司范围的限制,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口。
  (一)易货贸易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可根据易货合同,由易货公司自行组织进口。
  (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承担项目的外贸公司按有关贷款协议和规定自行办理进口。
  (三)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物资中,属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以及以各种形式捐赠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项目承担企业或受赠单位自行组织进口。
  (四)进料加工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除钢材外,其余商品的进口可由进料加工的企业自行进口并接受海关监管。
  钢材进料加工进口请按国务院1994年8月26日的有关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8月6日的有关规定办理。特殊情况需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来料加工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承担来料加工的企业自行进口并接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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