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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的通知

  (四)进料加工复出口,属占用出口额度的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配额文件和进料加工的文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口配额和进料加工的文件。
  非占用额度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和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钢材、生铁、锌、食糖等商品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及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五)非贸易项下出口,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出运样品。
  非外贸单位出口货样时,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五千元、不超过人民币一万元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公函。
  各类进出口企业,出运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样,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五千元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2、出运展品。
  非外贸单位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物品,凡需要在外销售或展后不带回国的,应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外经贸部授权的部委直属总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在外销售的物品,属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二、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单位,应按以下规范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一)出口商:
  1、配额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出口配额指标单位的进出口企业全称;
  2、一般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全称;
  3、还贷、补偿贸易项目出口,应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公司全称;
  4、非外贸单位经批准出运货物,此栏可填写该单位名称;
  5、企业编码,应按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编定的代码填写(下同)。
  (二)发货人:
  1、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招标)的发货人与出口商必须一致;
  2、其他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一致,但与出口商有隶属关系的可以不一致;
  3、还贷出口、补偿贸易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时,发货人与出口商可以不一致。
  (三)出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四)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1、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三个月。供港澳(不包括转口)鲜活冷冻商品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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