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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外经贸委,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含华润、南光[集团]公司),总后经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委:
  为了使各类进出口企业明悉进口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各类进出口企业。
  附件: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一、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在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
  2、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3、非外贸单位(指没有外贸经营权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领进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4、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二)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配额管理进口商品: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一般商品,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2、非配额管理进口商品:粮食、植物油、农药、酒和彩色感光材料,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碳酸饮料,应提交国家经贸委签发的《进口证明》;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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