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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的通知[失效]

  1、经外经贸部许可有外贸出口经营权;
  2、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3、是机电商会所属招标商品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各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出口能力和产品规格进行投标,不得虚报。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行业协议价。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须按照“招标通告”规定填报投标材料。
  第十五条 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招标通告”规定的截标日前以邮寄等方式送达招标办公室(以收到日为准,传真件无效)。
  每个企业限投标书一份,标书一经投出不得变更。
  投标材料包括:
  1、投标申请书;
  2、投标保证书;
  3、机电商会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4、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商检部门出具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7、招标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开标评标

  第十六条 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材料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第十七条 招标办公室在招标委员会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开标,对标书进行初评,包括:
  1、投标材料的有效性;
  2、投标资格;
  3、投标价格(出口单价)。
  第十八条 招标办公室在招标委员会监督下根据有效的招标材料公开计算中标数量。
  中标数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1、确定中标企业在招标商品总量中所占比重“A”:
    该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量)
  A=------------------
       该项商品全国出口总值(量)
  2、确定全国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创汇金额“B”和中标企业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创汇金额“X”:
    该项商品出口总值
  B=--------
    该项商品出口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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