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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发第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各部委直属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根据几年来的招标实践,我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来的黑白电视机及自行车出口试行招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黑白电视机出口招标办法》及《自行车出口招标办法》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附件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机电产品出口招标,系指经营招标商品的出口企业通过自主投标并按规定程序取得商品出口数量。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公布的机电产品出口招标的商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资协会)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贸管司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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