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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不适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发第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局),驻广州深圳特办,华润、粤海(集团)公司,南光、南粤(集团)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进我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经营体制,进一步做好对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供应工作,现将经1995年全国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工作会议讨论并修改的《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贸管司)。
  附件: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进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经营体制,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暂行管理规定》,结合目前外贸经营体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经营企业主要为有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实绩的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保持基本稳定和相对集中的同时,对已获得外贸经营权的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的供货企业或其它有外贸经营权的国有企业,经外经贸部批准,可承担部分对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任务。
  第三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经营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企业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建议报外经贸部审批。对已能完成供港澳出口任务的地区,外经贸部原则上不批准增加新的经营企业。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有外贸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可申请经营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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