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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发第140号)


贸促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商检局,各地商检局,各贸促分会: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原产地工作越来越重要。1995年我部发布了《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为加强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管理,经商贸促会、国家商检局,我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管理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是证明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和《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加强对原产地证明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配合实施EDI工程,我部将于1996年7月1日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推荐标准格式,使原产地证的管理、征订、印刷、运送、保管、签发、统计和核查等各项制度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减少并杜绝伪证和假证情况的发生。
  1996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贸促会和国家商检局负责印制的原证书和新标准格式证书可交叉使用。1996年10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标准格式证书,贸促会和国家商检局印制的原证书停止使用。
  新标准格式的原产地证实行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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