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合同文本,可参照我部制订的《劳动合同书》(见附件),也可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另行制订,但必须符合《
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各单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工会和职代会的作用,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和劳动合同文本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以切实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各单位要做好内部基础管理建设工作,各单位要合理定员、定编、定岗、定责,进行必要的考核,择优聘任上岗。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鉴证。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
(七)各单位应根据《
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凡与《
劳动法》相抵触的,应予修改或废止;需重新建立的,应及时建立。
三、有关事宜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问题,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问题,我部将另行统一部署。
(二)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事宜,由部另行安排。
四、各在京单位应每月认真填写《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情况月报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应及时将实施情况总结报我部。在改革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劳动合同书
附 件
编号:____________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 乙方姓名
文化程度
性别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