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关于非主渠道派出的研修生
目前,我赴韩研修生派遗工作基本通过两条渠道,主渠道为韩国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中央会选定的我十家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及由外经贸部行文批准的其他有经营权的公司所派出;另一渠道(即非主渠道)是以在华韩资企业职工培训的名义,通过我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无权公司以及在华韩资企业所派出。这一渠道
赴韩的研修生,派出前缺乏必要的教育和培训,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派出后又无中方人员管理和监护,其正当权益难有保障,问题较多,为此,特作以下规定:
(一)今后,所有赴韩研修生包括此类研修生一律通过由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派出,无权公司及政府部门(如劳动局等)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二)此类研修生必须从已在韩资企业工作半年以上的中方职工中择优选派,不得在农村或社会上招聘。派出前须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的培训、考核、颁证,获得合格证后方可派出。研修结束后不得滞留不归或“跳槽”另谋他职,须返回原单位继续工作。
(三)此类研修生的立项、审批及派遣办法概按本文规定办理。其合同必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合同要规范,其基本条款要同主渠道派出研修生的合同一致。
(四)此类研修生派出后要有专人管理或在研修生中指定负责人,并委托在韩国设有代表处的公司或有关省市外经贸委在韩国的窗口公司代表处代为管理。
十四、上述各项规定适用于在韩国本土承包工程和派遣研修生,请经营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认真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管理不力,派人不合格,离岗率高,屡发事
端,不按时汇报工作,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经营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直至取消其同韩国乃至各国开展经济合作的经营权。
十五、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外经贸部〔1992〕外经贸合发第149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在韩国本土开展承包工程与研修生合作立项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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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盖章) 联系人: │
│地 址: │
│邮政编码: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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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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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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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单位: │
│中 方 │
│ 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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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 │
│外 方 │
│ 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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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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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
│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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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
│施│ │
│计│ │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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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作│ │
│方│ │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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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
│付│ │
│方│ │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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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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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管│ │
│部│ │
│门│ │
│初│ │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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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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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审编号: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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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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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 │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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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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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批编号:( )外经贸合韩立项字第 号(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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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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