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立项须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经营公司须向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主管司、局,下同)提交立项申请报告(抄外经贸部合作司)。该申请报告须包括下述内容:
1.与韩国业主洽谈项目的简单过程;
2.韩国业主的资信情况;
3.主要合作内容及基本合作条款;
4.公司承担此项目的能力、条件、措施、办法。
(二)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向外经贸部提交立项申请报告。该申请报告须包括下述内容:
1.主管部门对申报公司开展此项目的基本态度;
2.主要合作内容及基本合作条款。
(三)“在韩国本土开展承包工程与研修生合作立项申请表”(附后)一式三份,各栏均须详细填报。在“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一栏中,须由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经营公司与韩国业主签署的正式合同。
四、关于项目的审批
外经贸部批准立项的有效期为半年。半年之内,经营公司须力争获得韩国法务部的入境准件后方可派人。
经营公司在与韩国业主洽谈业务的过程中,若已获得韩国法务部的入境准件,可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派人批件。申报时,除按立项手续提交上述四项有效文件外,须加附韩国法务部入境准件(复印件也可)。外经贸部在收到以上五个有效文件、经审核同意后一次性批复。
五、主要合作条件
(一)派往韩国工作的中方研修生目前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暂定为:
普工 330美元
技工 400美元
工长、技术员 500美元
工程师、经营人员 800美元
(二)除上述基本工资外,韩国业主须保证(或支付)中方人员的膳食费每人每月不低于120美元,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明文标出。
(三)韩国业主须为中方人员免费提供与韩国同工程人员相同条件的住房面积、设施、劳保用品、工作用交通费,负担医药、医疗及住院费用、各项保险和全部税金。
(四)韩国业主应负担中方人员的国际往返旅费(包括途中食宿),至少也必须负担单程旅费。
(五)尊重中方人员的生活习惯,切实保障其人身安全和一切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辱骂和殴打中方人员。若中方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人身安全不得保障,韩方雇主须负全责并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六)如业主解雇中方人员,应书面申明原因,由研修生本人签字,并征得我经营公司的同意。业主不能单方面解雇中方人员,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业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