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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收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收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1日 
 〔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477号)


各进出口商会:
  现将《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收返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收入的收取和返还是招标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进出口商会务必高度重视,并根据《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今年的第二次招标收入的收取工作,由各进出口商会具体办理。请各进出口商会根据《办法》规定,规范招标收入的收取及返还工作。
  三、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为指定办理收取招标收入的开户银行。
  四、各进出口商会在执行《办法》的工作中如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外经贸部(计财司、贸管司)反映。
  附件:如文

        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收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的收取和返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收入(以下简称招标收入)的范围包括:
  (一)中标保证金;
  (二)中标金;
  (三)转让配额手续费;
  (四)受让配额金;
  (五)招标配额有偿使用费;
  (六)上述款项的利息。
  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制定招标收入收返原则和管理办法,并对招标收入的收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指定办理收取招标收入的开户银行。
  第四条 招标委员会管理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工作,收取招标收入,并负责审核须返还的招标收入。具体事务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办理。
  第五条 各有关进出口商会代收的招标收入,扣除经核准须退还的招标收入及招标工作本身的实际开支,全部上缴外经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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