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我部驻外经商机构聘用当地雇员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28日
〔1994〕外经贸人发第635号)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
根据《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我部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人员精简工作已基本完成,按照使领馆的统一部署,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正在顺利进行。在新的形势下,为解决改革后部分机构人员编制偏紧的问题,部分经商参处(室)要求聘用当地人员做部分秘书和后勤服务工作。为加强对经费独立的经商参处(室)(甲类处)当地雇员聘用工作的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部驻外经商机构的实际情况,就聘用当地雇员的有关问题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驻外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有下列情况的我部驻外经商机构可以聘用少量当地人员:
1.干部和工勤人员精简较多,因工作需要聘用少量外籍秘书和工勤人员的机构;
2.干部编制偏紧,没有工勤人员,而后勤事务较多需要雇用少量工勤人员的机构;
3.由于缺乏懂当地语言的干部而影响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临时聘用少量懂当地语言的人员的机构;
4.由于办公和居住环境的特殊情况需要聘用少量工勤人员的机构(如花工、清洁工、看门人等)。
二、聘用当地雇员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精干、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聘用人数要严格控制,工作要饱满,费用必须比较低廉、合算,开支不得超过国内派出的同类人员的标准。
三、长期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四、驻外经商机构在聘用当地人员前,应将拟聘的理由、人数、费用(折合为美元)等有关情况在征得驻外使领馆同意后报部(人事司)批准。
五、按照部批准的意见,驻外经商机构聘用当地雇员时要严格执行外交部有关规定,慎重挑选,严格考核,尽可能地了解受聘人员的背景和各方面的情况,做到疑人不用,确保驻外机构工作的正常进行。聘用当地人员,要根据驻在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