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比赛执行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规则。
十、录取名次和奖励
1.竞赛项目录取前8名,前3名获金、银、铜奖,第4至第8名获名次奖。集体项目颁发奖杯和奖牌,个人项目颁发奖牌。参赛不足3个队(人)的竞赛项目,取消比赛。表演项目颁发金、银、铜奖。
2.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发)。
十一、报名和要求
1.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将参加竞赛、表演的项目和人数于2010年 11 月 31 日前报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2.第二次报名:各代表团根据主办单位规定的名额,按要求逐队、逐人、逐项认真填写报名表,于2011年5月 31日前将报名表一式三份(须加盖省级民族、体育主管部门公章及县级以上医务部门公章)分别报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网上报名直接报承办单位。第二次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改或补报。
十二、报到和离会
1.各代表团可于2011年9月7日至9日期间报到,9月21日前离会。
2.单项竞赛项目规程对报到时间有规定的,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提前报到或延迟离会,所有费用自理。
3.各代表团可派两名联络员于9月5日报到,协助承办单位安排本代表团的相关事宜。
4.各代表团必须为本团成员购买运动会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并在报到时出具意外保险证明和健康证明。
5.技术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裁判员)的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十三、仲裁
1.各竞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由3人组成。
2.仲裁委员会职责范围、成员组成和工作方法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四、裁判
竞赛和表演项目正、副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照要求推荐并报主办单位审核批准。
十五、服装要求
1.各代表团的运动员均需备有民族服装。
2.运动员比赛服装,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十六、比赛器材
1.比赛所用器材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比赛器材的品牌、型号另行通知。
2.表演项目所需器材各代表团自备,如遇特殊困难,可与承办单位协商解决。
十七、代表团团旗
代表团自备团旗两面,规格为2×3米,颜色自定,旗上标明汉文全称,自治区可并标实行自治的民族文字,不得有其他标志。
十八、民族体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
运动会期间对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另发)进行表彰,并邀请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观摩本届运动会。
十九、民族体育科学论文报告会
运动会期间举办民族体育科学论文报告会(论文征集及评审办法另发),并邀请与会代表观摩本届运动会。
二十、民族大联欢
运动会期间举行民族大联欢,以促进各民族运动员之间的交流,展示运动会的民族特色。
二十一、解释权
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
附件2:
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花炮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9日在贵阳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参加人数
各单位可报1个男队参加比赛。其中领队1人,教练员1人,运动员16人。
四、竞赛办法
1.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由各组优胜名次共8个队,抽签排定位次,采用淘汰赛及增加附加赛决出第1至8名。
2.第一阶段分组循环赛根据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花炮比赛成绩设种子队。第二阶段淘汰赛根据分组循环赛成绩设种子队。
3.参赛队7个以下(含7个),则采用循环赛决出名次。
4.执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审定的《花炮竞赛规则》。
5.比赛用花炮由大会统一提供,其品牌和型号另行通知。
五、录取名次和奖励
按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六、比赛服装
每队至少备深、浅颜色长袖运动上衣和短裤各1套。每场比赛时全队服装款式、颜色必须一致,上衣前后要印有明显号码(1-16号),后背号码尺寸不得小于25厘米(高)×20厘米(宽)。
七、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