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修改部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7日)修改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2、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花炮竞赛规程
3、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珍珠球竞赛规程
4、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运动会木球竞赛规程
5、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蹴球竞赛规程
6、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毽球竞赛规程
7、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龙舟竞赛规程
8、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独竹漂竞赛规程
9、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秋千竞赛规程
10、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射弩竞赛规程
11、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陀螺竞赛规程
12、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押加竞赛规程
13、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高脚竞速竞赛规程
14、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板鞋竞速竞赛规程
15、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武术竞赛规程
16、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民族式摔跤竞赛规程
17、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马术竞赛规程
18、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规程
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主办,贵州省人民政府承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于2011年在贵阳市举行。
本届运动会遵循“平等、团结、拼搏、奋进”的宗旨,充分展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特色和运动水平,锻炼和培养优秀民族体育人才,为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促进民族团结,建立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我国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一、运动会全称和简称
1.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2.简称: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或第九届民族运动会
二、主办单位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
三、承办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
四、比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9月10日至19日在贵阳市举行。
五、竞赛和表演项目
1.竞赛项目:
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龙舟、独竹漂、秋千、射弩、陀螺、押加、高脚竞速、板鞋竞速、武术、民族式摔跤(搏克、且里西、格、北嘎、绊跤、希日木)、马术(速度赛马、走马、跑马射击、跑马射箭、跑马拾哈达)。
2.表演项目:
竞技类、技巧类和综合类。
六、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七、运动员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公民。
2.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3.符合相关竞赛、表演项目单项规程的有关规定。
八、参加办法
1.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中要有本地区独有的世居少数民族代表,确保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本届运动会。
2.代表团组团名额:第一次报名后,由主办单位根据运动会规模和第一次报名汇总情况,统一确定名额。
3.参加各竞赛、表演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的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表演规程执行。
4.代表团领导和工作人员名额: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不超过3人。凡参赛运动员总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的代表团,团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2人;运动员总数50人以上的代表团,团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基数为14人,每增加20名运动员可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九、比赛办法
1.竞赛、表演项目的比赛办法,按各单项竞赛、表演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