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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注:1.科室命名可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民族医专业命名,以民族医脏腑名称命名,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民族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民族医”、“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临床科室名称不得使用神经科、神经科(脑病科),消化科、消化科(脾胃病科)、风湿免疫科、泌尿科等。
  2.民族医诊疗方案优化是指对诊疗方案进行更新和修订。
  3.中医诊疗设备(含民族医诊疗设备)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在中医(含民族医)理论指导下应用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及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软件)。检查时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第一批中医诊疗设备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函〔2009〕116号)中的设备,设备功能相同即可,设备的生产厂商无须一致。
  4.民族医诊疗技术项目是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所列的民族医类服务项目。
  5.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是指经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
  6.民族药和西药在一张处方中的按民族药处方计算,计算时应分别计入民族药处方数和处方总数。

  四、重点专科建设(130分)
  说明:1.对每家医院的2个重点专科(专病)进行检查评估,每个重点专科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该部分每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2.各医院被检查评估的重点专科,按以下顺序依次选择:国家民族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省级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地市级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医院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
  3.对重点专科学术继承人进行访谈时,原则上选择非科室负责人(学术带头人)的学术继承人进行访谈,如无其它继承人,则可访谈科室负责人(学术带头人)。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4.1.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措施。确定的重点病种应具有明显的民族医药特色优势。(50分)

4.1.1按照要求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

查阅相关材料。

未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不得分;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内容不完整,酌情扣分。

10

4.1.2制定年度重点专科工作计划。

查阅2010和2011年专科工作计划。

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少1年扣5分;工作计划内容不完整或与发展规划不相符,酌情扣分。

10

4.1.3制定本专科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措施(可体现在年度工作计划中)。

查阅相关材料,现场访谈并抽查2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制定本专科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措施,不得分;具体措施未落实,每项扣7分;部分落实,酌情扣分(最少扣3分,最多扣7分)。

15

4.1.4确定的重点病种应具有明显的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居本专科收治病种前列。

查阅相关材料。

未确定重点病种,不得分;确定的重点病种达不到收治病种前列,扣10分;确定的病种民族医药特色优势不明显,酌情扣分(最少扣3分,最多扣10分)。

15

评价指标

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

分值

4.2制定并实施本专科重点病种的民族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民族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55分)

4.2.1 制定完善的重点病种的民族医诊疗方案。

查阅1个病种诊疗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

未制定民族医诊疗方案,不得分;民族医诊疗方案未反映本专科特色,扣7分;反映不充分,酌情扣分;诊疗方案基本要素(中西医病名、诊断、治疗、难点分析、疗效评价等)不全,每少1个要素,每个病种扣3分。

15

4.2.2医师掌握本科诊疗方案。

现场访谈3名民族医执业医师(含科室负责人1名)。

科室负责人未掌握本科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扣7分;其他医师未掌握,每人扣4分;掌握不全面,酌情扣分。

15

4.2.3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

抽查在院病历5份。

未执行本科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3分;部分执行,酌情扣分(每份病历最少扣1分,最多扣3分)。

15

4.2.4每年至少1次对诊疗方案中的治疗方法进行疗效评价和总结。

查阅相关材料。

未对民族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不得分;总结、分析、评估不到位,酌情扣分(最少扣3分,最多扣10分)。

10

4.3重视本专科名老民族医学术经验继承,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培养。(25分)

4.4.1有本专科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计划和措施,有明确的名老民族医学术继承人。

查阅相关材料。

未开展名老民族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无工作计划和措施,扣5分;学术继承人不明确,扣5分。

10

4.4.2专科学术继承人掌握名老民族医学术经验。

查阅相关材料并现场考核学术继承人。

学术继承人未掌握本专科名老民族医学术经验,扣10分;掌握不全面,酌情扣分(最少扣3分,最多扣10分);未能提供原始跟师记录、论文等相关学术继承工作材料,扣5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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