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37号)
为加强和规范稀土以及稀土相关产品的出口管理,在稀土及相关产品出口时(具体商品见附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要求的要素填报外,还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填报本公告涉及的商品总的稀土元素重量百分比含量,以“[A]”表示,具体为:“[A]: %”。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及相关产品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稀土及相关产品目录
稀土产品
| 商品编码
|
稀土金属矿
| 2530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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钍矿砂及其精矿
| 261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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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金属,不论是否互混合或熔合
| 280530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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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金属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 2846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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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发光体的稀土产品
| 320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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铈铁及其他引火合金
| 36069011
3606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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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编号未列名的稀土产品
| 3824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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钕铁硼合金
| 72029911
72029912
7202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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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稀土铁合金
| 72029991
7202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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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合金废碎料
| 720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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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合金颗粒
| 72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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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合金粉末
| 720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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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永磁体
| 850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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