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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他用电价格均降低1分钱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4分钱。
  5.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四川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县级趸售

县以下趸售

1-10 千伏

35 千伏及以上

1-10 千伏

35 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

0.3614

0.3614

0.3814

0.3814

二、工商业用电

0.6167

0.6067

0.6367

0.6167

三、农业生产用电

0.4527

0.4427

0.4527

0.4427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1577

0.1527

0.1577

0.1527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4分钱。
  4.上表所列工商业用电中,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电价降低11分钱(其中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执行。
  5.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按表列电价降低1.9分钱执行。

  四川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 千伏

35-110 千伏以下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一)合表居民用电

0.5224

0.5124

0.5124

 

 

 

 

(二)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电

 

 

 

 

 

 

 

其中

月用电60千瓦时以内

0.4724

0.4624

0.4624

 

 

 

 

月用电61至100千瓦时

0.5524

0.5424

0.5424

 

 

 

 

月用电101至150千瓦时

0.5824

0.5724

0.5724

 

 

 

 

月用电151千瓦时以上

0.6324

0.6224

0.6224

 

 

 

 

二、商业、非居民照明用电

0.8414

0.8264

0.8114

 

 

 

 

三、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0.7589

0.7439

0.7289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5219

0.5119

0.5019

 

 

 

 

四、大工业用电

 

0.5665

0.5465

0.5265

0.5065

39

26

其中

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生产用电

 

0.5185

0.4985

0.4835

0.4685

33

22

氯碱、电炉钢、电炉铁合金、电解铝、电石、黄磷生产用电

 

0.5265

0.5065

0.4865

0.4665

39

26

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

 

0.5104

0.4924

0.4744

0.4564

39

26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3615

0.3415

0.3265

0.3115

33

22

五、农业生产用电

0.5361

0.5261

0.5161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211

0.2111

0.2011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除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他用电价格均降低1分钱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3分钱。
  5.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执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四川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县级趸售

县以下趸售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

0.3614

0.3614

0.3814

0.3814

二、工商业用电

0.5917

0.5817

0.6117

0.5917

三、农业生产用电

0.4527

0.4427

0.4527

0.4427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1577

0.1527

0.1577

0.1527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3分钱。
  4.上表所列工商业用电中,化肥生产用电按分类电价降低8.5分钱(其中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执行。
  5.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按分类电价降低1.9分钱执行。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 千伏

35-110 千伏以下

110 千伏

220 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520

0.510

0.510

0.51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843

0.828

0.813

0.798

 

 

 

三、商业用电

0.843

0.828

0.813

0.798

 

 

 

四、非普工业用电

0.789

0.769

0.749

0.734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422

0.407

0.392

0.382

 

 

 

五、大工业用电

 

0.625

0.600

0.585

0.575

40

26

其中

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

 

0.565

0.542

0.529

0.520

40

26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310

0.290

0.280

0.275

40

26

电解铝生产用电

 

0.580

0.555

0.540

0.530

40

26

六、农业生产用电

0.521

0.506

0.491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89

0.274

0.259

 

 

 

 



  注:1. 对重庆市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 分钱;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 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 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 分钱,其他用电0.4 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2分钱,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3.84 分钱,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2.2 分钱(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生产用电1分钱)。
  2.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各控股供电公司供区,上表所列价格中,除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仍按与重庆市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同价前的规定执行外,其他基金、资金及附加按重庆市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
  3.抗灾救灾用电和氮、磷、钾、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电气化铁路牵引力用电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0.7 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执行。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县级趸售

县级以下趸售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

0.3340

0.3340

0.3740

0.374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294

0.6264

0.6694

0.6664

三、商业用电

0.6294

0.6264

0.6694

0.6664

四、工业、非工业用电

0.5441

0.5301

0.5741

0.5601

五、农业生产用电

0.3865

0.3765

0.4065

0.3965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1824

0.1774

0.1824

0.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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