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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方便异地居住人员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手续,进一步提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效率,我部决定于2011年4月启用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异地退管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升认证水平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利用异地退管系统开展异地协助认证工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能更好地掌握认证对象异地居住情况,降低资格认证工作成本,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的经办水平和服务质量,有效防范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充分认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异地协助认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异地退管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二、建立运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

  异地退管系统的推广应用,遵循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原则,先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起步,其他地区逐步启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报经部里批准,以地市为单位与四省市同期开展此项工作。

  (一)实现“五个统一”

  1、统一异地协助认证对象。异地退管系统启动初期的认证对象,统一确定为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起步阶段为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

  2、统一异地协助认证周期。每年4至6月统一开展异地协助认证工作;待条件成熟后考虑一年多次或即时协助认证办法。各地业务部门在认证周期结束后,要对认证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居住地社保机构发现人员信息变更情况后,应及时通知参保地社保机构。

  3、统一异地协助认证的信息和流程。统一制定异地协助认证的电子化流程,包括异地居住人员管理、协助认证管理、居住地发起的信息变更管理三大流程(具体内容见附件1),同时制定各地协助认证数据交换的接口指标(具体内容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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