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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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