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任人员不再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机关须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的书面证明,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纪律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机关依据
公务员法、本办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制公务员登记或者备案。人事档案由招聘机关管理和保存。
第二十七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依据聘任合同全面考核聘任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完成聘任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情况。
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应向本人反馈。
第二十八条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工资按月支付。对一些特殊职位,可实行年薪制。
机关应当根据聘任职位,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和本单位其他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及调整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相应调整所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
第二十九条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机关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公务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组织招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聘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进行聘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