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应聘公务员,除应当具备
公务员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拟聘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机关公务员有
公务员法第
六十八条所列应予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应当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公开招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招聘的机关、招聘职位、职责、待遇、应聘资格条件、聘期;报名的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应聘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应聘须知事项。
(二)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向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应聘者是否具有应聘资格。
(三)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四)考察与体检。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察和体检。
(五)公示。机关根据考试、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六)审批或者备案。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聘任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拟聘任人员名单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七)办理聘任手续。招聘机关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