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推进。在试点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健全用人机制,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
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聘任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务员聘任的组织实施。
聘任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聘任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职位招聘
第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聘任的事由、机关编制使用情况、拟聘职位及名额、资格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期、聘任方法、程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