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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汛前和建党90周年前水利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汛前和建党90周年前水利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2011年)


内蒙古、吉林、山西、安徽、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南京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部有关司局和在京部直属单位(自发):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精神,按照我部《关于开展汛前和建党90周年前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水安监〔2011〕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各地区各单位全面自查整改和督促检查的基础上,经研究,我部决定于2011年6月上中旬组织督查组,对部属重点单位和部分地区开展汛前和建党90周年前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单位和地区

  黄河水利委员会、南京水科院、长江科学院、珠科院、在京部直属单位,内蒙古、吉林、山西、安徽、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督查重点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水库水电站大坝、淤地坝、农村水电、水文测验、河道采砂、勘测设计、水利科研与检验、水利旅游、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施设备和防火防爆等以及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较多的地区、单位。

  三、督查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我部《通知》要求,开展汛前和建党90周年前水利安全生产自查整改和督促检查情况;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预防坍塌事故情况。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落实安全监管职责,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依法监管,严厉打击违规建设和整治违章作业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情况;检查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查处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3)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与执行情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情况;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救援演练情况;落实水利工程各项安全度汛措施,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职工(包括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等。

  (4)各地各单位落实汛期和建党90周年期间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应急管理,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装备物资,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工作机制情况。

  四、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督查单位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二)深入施工和生产作业现场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核查被督查单位自查自纠情况。

  (三)填写《水利部直属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表》(见附件1)、《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表》(见附件2)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检查表》(见附件3)。

  (四)向被督查单位反馈督查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自查自纠、督促检查工作走过场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

  五、督查组组成

  我部组织5个综合督查组和3个专业督查组,由有关牵

  头司局的司局级领导带队,有关司局(单位)派1人参加。各组相关流域机构派3人参加,其中安排2名安全生产技术专家。

  (一)综合督查组

  第1组:组长单位:安监司

  成员单位:农水司、建管总站、淮委

  督查地区:安徽、河南

  第2组:组长单位:安监司

  成员单位: 水电局、综合事业局、珠委

  督查地区:广东、广西

  第3组:组长单位:水保司

  成员单位:建管司、水规总院、黄委

  督查地区:山西、陕西

  第4组:组长单位:水电局

  成员单位:安监司、国家防办、长江委

  督查地区:四川、重庆

  第5组:组长单位:农水司

  成员单位:国科司、水规总院、松辽委

  督查地区:内蒙古、吉林

  (二)专业督查组

  第1组:国科司负责。

  督查单位:中国水科院、南京水科院、长江科学院、珠科院

  重点检查科研院所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情况,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及升级改造安全情况,特殊设备和材料,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管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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