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名单的通知
(文社文发[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0〕49号)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推荐、各地市(区)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积极申报的基础上,经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公示并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现将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和相关地市(区)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0〕49号)精神,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科学制定规划,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确保按要求、按进度完成创建示范区(项目)的各项任务,为全面推动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名单
2.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名单
文化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名单
序号
| 创建示范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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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市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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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河北省秦皇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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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山西省长治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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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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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辽宁省大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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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吉林省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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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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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市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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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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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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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徽省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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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福建省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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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江西省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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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山东省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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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湖北省黄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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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湖南省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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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广东省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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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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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海南省澄迈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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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重庆市渝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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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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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贵州省遵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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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云南省保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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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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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陕西省宝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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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甘肃省金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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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青海省格尔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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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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