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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名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名单的通知
(文社文发[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0〕49号)要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推荐、各地市(区)人民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积极申报的基础上,经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公示并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现将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和相关地市(区)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0〕49号)精神,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科学制定规划,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确保按要求、按进度完成创建示范区(项目)的各项任务,为全面推动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名单
  2.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名单

文化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第一批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名单

序号

创建示范区名称

1

北京市朝阳区

2

河北省秦皇岛市

3

山西省长治市

4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5

辽宁省大连市

6

吉林省长春市

7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8

上海市徐汇区

9

江苏省苏州市

1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11

安徽省马鞍山市

12

福建省厦门市

13

江西省赣州市

14

山东省青岛市

15

湖北省黄石市

16

湖南省长沙市

17

广东省东莞市

18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19

海南省澄迈县

20

重庆市渝中区

21

四川省成都市

22

贵州省遵义市

23

云南省保山市

24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

25

陕西省宝鸡市

26

甘肃省金昌市

27

青海省格尔木市

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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