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要求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要求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农字[1996]299号 1996年11月6日)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近两年来,各省(区、市)政府及财政、司法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帮助监狱、劳教单位解决了不少问题。但是,由于监狱、劳教生产单位亏损严重,财政拨付经费没有全部到位,监狱、劳教单位目前仍然十分困难。为此,国务院领导指示,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通知》有关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在1996年年底前落实监狱、劳教单位干警(含离退休干警)经费,以保证干警队伍的稳定。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在押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的通知》(财农字[1995]137号)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落实犯人及劳教人员生活费标准。
  三、各地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监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帮助监狱、劳教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扭亏增盈工作。对亏损单位,要提出扭亏方案,限期扭亏;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扭亏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监狱、劳教单位的工厂,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得挪用财政拨付的干警经费、犯人和劳教人员生活费,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或挪作生产经营资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