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在押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的通知
(财农字[1995]137号 1995年7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为了保障在押罪犯的正常生活,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规定,现将制定的《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和《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并报送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劳教人员的伙食及被服实物量标准,比照上述标准执行。在制定具体实施标准时,应适当考虑劳动教养的性质和特点。
附件:一、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
二、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
附件一: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
品种
| 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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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
|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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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
|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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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油
| 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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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食
|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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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鱼、豆制品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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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品适量、燃料、炊事用具及杂支运输费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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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
类别
|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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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衣、单裤、单鞋、内衣、内裤
| 第一年两件,以后每年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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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衣、绒裤、棉鞋、棉帽
| 两至四年一件(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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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裤、棉褥、蚊帐、枕头
| 四至六年一床(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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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罩、褥单、枕巾、草席
| 一至三年一床(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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罩衣、袜子
| 每年一套(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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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刷、卫生等日常用品根据需要(包括公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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