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负责审定安排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贷款贴息和管理费用补助,授权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负责国家应急储备煤炭的运输组织、协调,并对运输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承担煤炭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支持,负责收集电煤生产、消耗、库存情况,分析趋势,提出应急储备建议,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储备点布局
第六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保障区域:
(一)煤炭消费主要依靠跨省区调入,运输距离长、环节多的地区;
(二)水电装机比重高、季节性用煤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
(三)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自给能力低的地区;
(四)其他需应急保障的地区。
第七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布局遵循辐射范围广、应急能力强、储备成本低、环境污染小的原则。重点部署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和华中、西南等地区。
第八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位于区域交通枢纽,拥有水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其中两种方式以上的联运条件,市场辐射范围和资源腹地宽广;
(二)集疏运基础设施完备、良好,煤炭堆存能力较大;
(三)煤炭装卸、计量、质检、环保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等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
第十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需要新建、改扩建的,由储备点企业负责筹措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储备点新建、改扩建需中央投资补助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计划单列企业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并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投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