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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1〕9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煤炭厅(局、办),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煤炭、电力、港口企业等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告。

  附:《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是指中央政府委托煤炭、电力等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在重要煤炭集散地、消费地、关键运输枢纽等地(以下简称“储备点”)建立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煤炭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情况,由中央政府统一调用的煤炭储备。

  第三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遵循企业所有、国家调节,市场运作、财政补助,合理布局、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等部门负责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等部门负责拟定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规模,确定承储企业和储备点布局,下达收储计划和动用指令,指导企业现场管理,实施监督考核,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及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下达新建、改扩建储备点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补助,委托省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对辖区内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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