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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国发[1995]4号 1995年2月8日)


  建国40多年来,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其广大干警克服各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依法教育改造了一大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为巩固人民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做出了很大贡献。近几年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化改革,逐步完善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制度
  (一)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对罪犯实施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推行分类关押、分级管理、分类施教的办法;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开展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二)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劳动教养人员重在教育,立足挽救,把劳动教养所办成教育、挽救他们的特殊学校。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完备法制的需要,在收容、管理方式、教育措施等方面,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三)要按照加快建设、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教养所。根据中央和地方的财力情况,重点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市建设四所现代化文明监狱,在上海、广州、杭州市建设三所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所。为了加强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司法部可以在上述重点建设的监狱、劳动教养所中各选两所,作为部、市合办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所。
  (四)要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规并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治监。对劳动教养工作,应抓紧调研起草有关法规,以切实做到依法治所。
  二、保障监狱、劳动教养所的经费供给和狱(所)政建设投资
  (一)为了保证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顺利进行,要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将监狱、劳动教养所经费和狱(所)政建设投资分别列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共预算或者计划。
  (二)监狱和劳动教养所干警经费,参照当地公安干警经费标准确定拨款数额,属于中央管理的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地方管理的单位由地方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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