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1﹞338号)
为进一步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屠宰行业监管能力,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2011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继续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1. 地级以上城市。
(1)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了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工作经费有保障。
(2)已建立商务综合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6名以上在编执法人员,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3)商务综合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较完备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
2. 县(县级市)。
(1)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并安排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举报投诉服务有关工作。
(2)已建立生猪屠宰等商务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具有10名以上在岗执法人员,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3)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基本的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已按要求整合执法队伍的,优先考虑安排试点。
(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
1. 按照《
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要求,已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完成审核换证工作。屠宰行业监管制度和措施完备。
2. 已完成省级12312中心转型,已安装12312举报投诉系统,或已列入安装计划。
3. 所辖市、县80%以上已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机构,人员、场地和经费已落实。
4. 落实了一定的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配套资金。
(三)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
1. 当地人民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对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措施得力,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效,有提高屠宰行业整体水平和完善布局,保障当地肉品供应的积极意愿。审核换证工作成绩突出,屠宰行业清理整顿效果明显。
2. 符合当地根据《
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修订的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屠宰企业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连续经营二年以上。
3. 承担当地主要肉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任务,上一年度生猪实际屠宰量3万头以上20万头以下。
4. 屠宰企业已进行自主或国家及各级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改造,并且项目建设规范、改造效果明显、配套资金落实,有继续投资改造的意愿、管理制度健全,过去一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5. 申报企业所在地为西部地区。
6.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递交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