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厅公路字〔201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做好
《条例》宣传普及工作,根据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厅政法字〔2011〕74号)要求,部定于今年6月份在全国组织开展
《条例》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活动主题
增强公民爱路护路意识,服务公众安全便捷出行。
三、活动内容
以2011年6月1日贯彻实施
《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为起点,动员和部署全国交通运输系统贯彻实施工作,启动
《条例》宣传月活动。各地要根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宣传月活动方案,认真策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
《条例》宣传月活动。
(一)活动期间,各地要在收费站、道班(工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检测站、公路两侧、政务审批窗口、办案大厅、货物站场等地以及公路沿线电子显示屏、社区宣传栏、行政村公开栏等公共宣传载体上,发布、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口号和挂图,发放宣传手册,在报刊杂志开设专栏、专版,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介进行集中宣传。
为方便群众了解
《条例》,增强宣传效果,部公路局在广泛征集并经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整理出100条宣传标语口号(见附件),并委托中国公路杂志社编印了系列宣传挂图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插图读本,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宣传和培训工作需要在活动期间张贴和发放。中国公路杂志社联系人:王丹;电话:010-84990709、84990610(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