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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一)按照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和上级党委的要求,研究部署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洁从政工作的落实;
  (二)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廉洁从政规定,进行廉洁从政教育;
  (三)组织落实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请示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信访处理等党内监督制度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长效机制;
  (四)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分析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调查分析本单位实施本规定的情况,提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总结宣扬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经验和典型,运用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廉洁从政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
  (四)检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案件和问题。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应当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在本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中做好下列工作:
  (一)督促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廉洁从政规定,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党委,重大问题按照规定上报;
  (二)加强对下一级党委书记、副书记的监督,每年与下一级党委书记、副书记至少进行一次谈话,了解掌握其廉洁从政情况,及时指出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时提请党委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制定完善廉洁从政措施,严格工作纪律和办事程序,经常检查工作中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第二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对照检查材料由本级纪委、政治机关留存。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应当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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