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二)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违反规定分包采购;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供应商,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等方式影响采购评审和中标结果;
  (四)擅自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直接指定供应商;
  (五)串通供应商或者承制单位,损害国防和军队利益。
  第十三条 禁止违反规定处置军队资产,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军队资产处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擅自处置军队资产;
  (二)故意不评估、低估、漏估或者低价变卖军队资产;
  (三)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插手干预军用土地转让、置换,或者与受让人串通,损害国防和军队利益;
  (四)违反规定出租房地产,暗示或者授意将房地产低价出租给指定单位或者个人;
  (五)违反规定调剂、下拨装备、物资、器材;
  (六)私分、侵占军队资产,或者截留挪用资产处置收益;
  (七)出售、出租、出借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军用车辆或者军车号牌等军用车辆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事务。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送学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任命、专业技术等级调整;
  (二)插手干预干部、士兵的调动、转业、复员、奖惩以及伤残等级评定、住房分配等事项;
  (三)插手干预士官选取、军衔晋升或者士兵提干、入党、考学、技术培训;
  (四)插手干预军队院校招生、学员分配,插手干预招收国防生、接收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插手干预征兵、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
  (六)插手干预聘用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
  第十五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影响部队风气,损害军队形象。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影响部队全面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成绩;
  (三)瞒报、缓报事故、案件或者其他重要情况;
  (四)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负责本规定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做好下列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