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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2011年5月 中央军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军队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常委会成员(不设常委会的党委成员)和机关、部门的副团职(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军、从严治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第四条 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模范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广大官兵中发挥表率作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军队法规制度,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健康生活情趣;必须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浩然正气。

第二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其他方式占用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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