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财〔2011〕30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现就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按规定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均须按其所在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和本人需求参加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2011年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退休后不再从事会计工作,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根据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教学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的要求,中央国家机关2011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两种形式。
(一)面授培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由经国管局备案登记的培训单位组织承办(培训备案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增强培训实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所属会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二)网络培训
网上培训采取菜单式学习方式,会计人员通过国管局网站(www.ggj.gov.cn)“会计人员远程继续教育”专栏中的链接,或直接登陆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选择“会计继续教育”频道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区”进行学习,累计达到24学时,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予以继续教育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