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环保、海事、渔业等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船舶拆解企业的选址、环保设施、污染治理能力,做好环境风险评估。逐步淘汰简易船坞拆解,禁止冲滩拆解。各地要对本地的船舶拆解场所进行专项整顿,对非法拆解点和污染严重的拆船厂坚决予以取缔。
三、完善强制报废制度,实行定点拆解
(五)进一步完善老旧船舶报废制度,禁止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船舶从事生产、运输活动。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船舶或经检验不满足安全技术要求的老旧船舶,船检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各有关管理机构不予签证和办理船舶登记手续、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件等。各船舶管理机构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严格监管废船流向,对报废船舶实行跟踪管理,防止废船流入非法拆解渠道,清除安全和环境污染的隐患。
(六)对国内各类船舶拆解处理企业进行统一规划,实行定点管理。引导企业以国际市场为主向国内外市场并重发展,鼓励以优势拆解企业为主体对行业进行整合。禁止非定点企业拆解处理废船。
(七)研究国内报废船舶定点拆解优惠政策,运用经济手段引导老旧船舶到定点企业进行拆解,规范废船交易,降低环保安全隐患,促进拆船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进口管理,监控废船流向
(八)建立废船进口预警机制。综合国内拆船业发展规模、布局、技术、环保水平、国际国内废船市场供需关系以及国内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对年度废船进口进行评估和预警,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控。环境保护部根据相关规定,为企业办理进口批准文件。企业持有关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废船进口的通关手续。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废船进口的检疫监管。
(九)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废船进口代理制,规范进口秩序。综合企业对外议价能力、拆解能力、环保水平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进口代理资质。严格监控进口废船流向,防止流入非法拆解渠道。
五、倡导绿色拆船,鼓励循环利用
(十)拆船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安全、健康、质量进行规范管理。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建立考核拆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指标评价体系。参照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拆船业安全卫生指南》,结合《绿色拆船通用规范》行业标准,开展创建绿色拆船厂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