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规范发展拆船业的若干意见
(商产发〔2009〕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交通厅(局)、渔业厅(局),各直属海关:
拆船业是船舶产业链的重要环节,发展拆船业有利于保护海洋等水域环境,加快废旧船舶淘汰,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促进船舶工业健康持续发展。我国拆船业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进口废船的拆解处理,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逐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拆解规模、机械装备、工艺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保障工人健康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进口废船拆解处理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国内报废船舶拆解处理发展滞后,行业面临集中度低、部分企业环保治理能力差、拆船管理法规制度不健全、拟拆解船舶交易不规范、非法拆解严重等问题,亟需完善政策、规范管理。
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贸易大幅减少,海运需求快速萎缩,老旧船舶淘汰速度加快,拆船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但由此带来的环保问题不容忽视。规范发展拆船业,实行定点拆解,有利于提高行业环保水平,加快老旧船舶淘汰更新,扩大新船需求空间,促进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总体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拆船业安全环保能力,实现绿色拆船。逐步规范拆船业发展,切实把拆船业的发展纳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的科学发展轨道。
(二)发展目标。加强废船流向监管,实行定点拆解;完善拆船业循环经济的基本模式;开展清洁生产,实施绿色拆解;加快各类人才培养、引进,提高拆船业队伍整体素质。
二、严格行业准入,提高环保水平
(三)建立拆船行业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将拆解技能、安全环保投入、场地设施要求和科学化管理等作为审核的重要指标,促进拆船企业增强环保治理能力、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实现优胜劣汰。